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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信用卡诈骗)(公开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339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3197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佛山市顺德区**街道**大道**楼**阁**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1月1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雷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雷某某去到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银行**支行自动柜员机取款,雷某某发现被害人宣某某取款离开后忘记将银行卡取走,而银行卡的操作时限未到,遂取走宣某某卡内的人民币6000元。

2019年12月20日,民警在佛山市顺德区**街道**大道**楼**阁**号抓获被告人雷某某。案发后,被告人方与被害人方达成和解,被告人雷某某的家属于2020年1月17日赔偿被害人宣某某人民币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宣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4.勘验等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周 阳

检察官助理:杨彩云

2020年2月26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卷宗3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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