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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362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7811987********,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中江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4日被逮捕。

辩护人熊妮,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辩护人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2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被告人雷某某(微信号Q2527******,昵称为双子星Pay)在微信上认识黎某某(微信号1sw362******,昵称为My小羊羔,已判决),得知黎某某需要购买公民信息。随后,雷某某从微信昵称“启程”处购买批量的公民信息,后以每条18-20元向黎某某出售。截止2019年3月,雷某某共向黎某某出售约1000条公民信息(信息包括姓名、联系方式和身份证号码),获利共20000元。

2019年7月31日,公安机关在湖南省长沙市岳麓新区新长江宾馆大楼将雷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扣押决定书等书证,电脑等作案工具,雷某某等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无视国法,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雷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雷某某判处九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健勋、黎雨轩、刘敏玲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被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肆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5、涉案款物(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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