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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介绍卖淫案)(公开版)_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6211989********,汉族,初中文化,厦门**出租车司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长县**镇**行政村**村**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4日、6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4日至2019年1月1日,被告人雷某某作为出租车司机,通过微信等方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陈某某等人(已判刑)从事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为牟取非法利益,三次驾车载嫖客共计三人到厦门市湖里区**陈某某租赁的卖淫场所进行嫖娼,非法获利人民币6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雷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诉讼文书、门诊记录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雷某某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至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洪祖仁

                             检察官助理 王育鹏

                              2020618

                          

附件:

1.被告人雷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3860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4.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

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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