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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交通肇事案)_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二部刑诉〔2020〕733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324271965********,湖南省嘉禾县人,汉族,本科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长沙市芙蓉区***派出所**社区***路**号***园***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7年9月25日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相对不起诉。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8月2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同年8月31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雷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8日8时许,被告人雷某某驾驶湘A*****小型越野客车沿长沙市芙蓉区古曲路西街花园小区西1门通道前地段由南往东行驶时,恰遇被害人李某某(女,2岁)使用玩具车在该路段由南往北通行。由于被告人雷某某在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车辆时忽视安全,加之被害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通行无监护人带领,致使湘A*****小型越野客车右前部与被害人李某某及玩具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后,被害人李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5月20日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雷某某在湖南省旺旺医院内向民警投案。

经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芙蓉大队认定,被告人雷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雷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的近亲属已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02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报警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投案经过、长沙市公安局110接处警登记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被告人雷某某的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 现场勘查笔录;3.鉴定意见;4.现场监控视频;5.证人马某某的证言;6.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公共道路上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雷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雷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亚敏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号码:1375506****)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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