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二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4211231994********,汉族,高中文化,系罗田县***操作员,住湖北省罗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雷某某驾驶粤B****6号小客车自罗田县***往罗田县三里畈镇方向行驶,行至罗田县凤山镇鸟雀林村路段,与前方行人徐某某发生碰撞,致被害人徐某某(86岁)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徐某某系因头部及胸部等全身多处严重复合性损伤而死亡。罗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认定,被告人雷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被告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彭晓玲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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