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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公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公某某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公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鄂公检二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1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石首市,住石首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公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8日7时22分许,被告人雷某某驾驶号牌湘F****9二轮摩托车,沿曾黄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曾黄线与丁谭线十字交叉路口(**镇**村)路段时,遇王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丁谭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此,两车相撞,造成王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王某某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事故发生后雷某某驾车逃逸。2019年8月2日雷某某到石首市公安局高陵派出所自首。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雷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号牌湘F****9二轮摩托车照片;2.驾驶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3.证人胡某某、熊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公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文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石首市**镇**村**组**号自己家中,联系电话13477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74页(卷内含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证人名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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