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峨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雷某某,女性,1992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11321992********,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峨眉山市,住**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峨眉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法律规定,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雷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2月26日,被告人雷某某驾驶川******号小型轿车沿245国道从天下名山往高桥镇方向行驶,20时 42 分许,行驶至245国道716公里100米处,与从其行驶方向道路左侧横过道路的行人赵某某相撞,造成赵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赵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交通事故所致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雷某某承担全部责任,赵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雷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法定从轻情节:自首;
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款,建议判处被告人雷某某有期徒刑一年3个月且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祝斌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 卷宗2册,光盘2张,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