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02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华蓥市,住**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华蓥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3日被华蓥市公安局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华蓥市公安局逮捕,经华蓥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日被华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华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晚,被告人雷某某驾驶川XE****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华蓥市高兴镇往双河方向行驶,20时许,当车行驶至华蓥市阳和镇初中门前路段处,遇被害人贺某某在右侧路边行走,临近时,客车右前侧处将行人贺某某撞到在地,被告人雷某某驾驶车辆前行约100米后下车,随后遇到民警盘问交代了自己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被害人贺某某经120医护人员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被告人雷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的乙醇含量为0.54mg/ml。经华蓥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雷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雷某某赔偿了被害人亲属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释放证明、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经过,酒精检测报告单、吸毒检测报告单,尸体处理通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谅解材料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死因鉴定意见、血检鉴定意见、车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照片;天网监控、血检、呼气视频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并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雷某某赔偿了被害人亲属并取得其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理。
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雷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并适用缓刑,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赞
2020年6月2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