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满检公诉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76********,汉族,群众,初中文化,保定市满城区满城镇**村农民。2020年4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满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住本村。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雷某某驾驶冀F2****小型轿车沿复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满城区**村路段时,与前方由南向北横过公路的行人谷某某、郑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轿车损坏,谷某某、郑某某受伤,谷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此事故经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雷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4月27日雷某某与谷某某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谷某某的亲属的民事赔偿由雷某某方驾驶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雷某某不再另行赔付,雷某某一次性付给谷某某家属谅解补偿费人民币一万元及此次事故的冀F2****轿车一辆。谷某某家属对雷某某表示谅解,不再追究雷某某的刑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协议书、谅解意见书等;2.证人陈某某、郑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6.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此页无正文)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万丽娟
检察官助理:何晓艳
2020年5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雷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66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起诉书八份。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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