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1〕Z26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6195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住南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雷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其购买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在南江县杨坝镇街道农贸市场门口空坝处起步时,由于控制电油门及刹车不当,撞上行人廖某某、陈某某,造成廖某某、陈某某受伤,车辆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廖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南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廖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陈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经南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雷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该无号牌电动三轮车为机动车中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
事故发生后,雷某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积极抢救伤者至民警到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雷某某已赔偿并取得死者近亲属和伤者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证人岳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1人受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雷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2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斌
检察官助理:蒲周臣
2021年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雷某某现住南江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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