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雷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3811982********,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出生地四川省阆中市,住重庆市两江新区**街道**小区**栋**-**(户籍地:四川省阆中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4月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3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以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将该案退回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查后于2020年2月10日重新报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雷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5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雷某某驾驶牌照为渝D3****的轻型自卸货车由棕榈泉沿万年路向人兴路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万年路与人兴路交叉路口处时,因雷某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及驾驶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致使该车与停在道路前方等待交通信号灯的渝AF****号小型轿车、渝D8****号小型轿车、渝AF****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渝AF****号小型轿车又撞上过路行人邓某某,致渝AF****号小型轿车乘客S某某(韩国籍)死亡,致乘客Y某甲(韩国籍)、Y某乙(韩国籍)及行人邓某某受伤,致渝AF****号小型轿车等车辆受损。经重庆市两江新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雷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雷某某在现场等待抓捕,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渝D3****车辆投保保险公司)等单位赔偿被害人邓某某人民币10万余元,赔偿渝AF****号车主车辆损失人民币4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死亡证明、住院记录、行驶证、驾驶证、交通事故认定书、民事调解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等书证;
2.证人杨某甲、颜某某、曾某某、梁某某、甘某某、杨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6.尸体检验报告、车辆性能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7.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因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量刑情节,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雷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如其赔偿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贺景林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38077****。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卷宗二册、光盘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