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赫检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某某,住赫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赫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9日经赫我院批准,于2020年3月10日被赫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赫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6日15时20分许,被告人雷某某驾驶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贵CB****重型货车行驶至赫某某城关镇卸旗村金田社区路段处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向后方倒车,造成车辆侧翻,车辆货箱将后方由张某某驾驶的贵F8****重型货车驾驶室压塌,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雷某某拨打120救护车及110报警,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经赫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雷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雷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徐某某人民币1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赫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四川正刚机动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驾驶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上路行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侧翻,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雷某某主动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赫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陶利平
检察官助理 张飞
2020年5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雷某某现羁押于赫某某看守所。
2.公安卷两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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