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20〕1062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303271971********,畲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苍南县**镇**村**小**号。因本案,经苍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3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4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2月14日17许,被告人雷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温州CN7****6二轮电动车,从苍南县钱库镇往钱库镇**社区方向行驶。当日17时55分,雷某某途经苍南县钱库镇项桥公路**村桥梁路段时,未及时注意路面情况,遇被害人谢某某自左往右横过道路时,措施不及,碰撞该行人,致谢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雷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雷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将被害人送至苍南县第三人民医院救治。其与被害人家属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电动车登记信息、酒精呼气检测单、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车辆技术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6.试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雷某某主动投案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尚林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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