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公诉刑诉〔2019〕139号
被告人雷某甲,曾用名雷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41988********,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嘉某某**镇**村**组**号,现住湖南省嘉某某**路**宿舍,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0月24日被嘉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8日18时46分许,被告人雷某甲驾驶湘L8****小型轿车,沿S322线嘉某某桂嘉路由西往东行驶,在途经**乡**村**路段时,撞上同向停驶在斑马线上准备左转弯郭某甲驾驶的无号二轮轻便摩托车尾部,造成郭某甲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雷某甲主动拨打120呼救电话,并及时报警。经嘉某某交警大队事故认定小组认定:雷某甲负主要责任。经湘南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某甲在交通事故中因致特重型颅脑闭合性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郭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雷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凌云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雷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