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刑诉〔2020〕Z166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59********,畲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镇**村**坑**号,现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乐东县)**公司**芒果基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乐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8日被乐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乐东县看守所。
本案由乐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及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8日09时许,被告人雷某某驾驶琼BF****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载着被害人肖某某行驶至毛九线(毛阳—九所)公路78KM+960M段时,因路面不平和操作不当,导致雷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翻车。事故造成肖某某死亡、雷某某受伤及琼BF****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损坏的严重后果。事后,雷某某支付人民币3.6万元给被害人家属。2020年7月27日,民警传唤雷某某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三雅牌黑色二轮摩托车;
2.常住人口登记表、乐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证明、全国在逃人员系统信息截图、归案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肖某某死亡情况说明、乐东县千家中心卫生院居民死亡殡葬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条、视频采集说明等书证;
3.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乐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关于2020.02.18肖某某死亡情况说明》([2020]B-008号)、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海祥﹝2020﹞速鉴字第5号)、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意见书(海祥﹝2020﹞技术检字第177号)、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海祥﹝2020﹞痕鉴字第4号)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现场平面示意图;
7.视听资料:千家镇温仁路口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不当驾驶机动车,导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雷某某事后赔偿被害人家属,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雷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对扣押的黑色二轮摩托车依法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谢银莹
书 记 员:林榆程
2020年9月18日
附:1.被告人雷某某现羁押于乐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涉案财物一辆三雅牌黑色二轮摩托车,现存放于乐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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