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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交通肇事案)_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樟检公诉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3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住樟树市**镇**村委**组**号,2020年1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樟树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7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7日被樟树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樟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雷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1日20时45分许,被告人雷某某驾驶赣CV****小型面包车,沿着樟树市小洋村委雷家村乡间道路至经楼镇方向行驶,行至经楼镇小洋村委雷家村路口路段时,因未确认行车安全,与行人被害人雷某甲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雷某甲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樟树市交警大队于2020年1月22日下达了被告人雷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雷某某家属与被害人雷某甲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62.5万元。同日,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2.受案登记表、相关当事人信息复印件、手机通话记录材料、到案经过、谅解协议、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3.证人雷某乙、雷某丙、雷某丁、黄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酒精检测报告、车辆安全性能鉴定、尸体检验报告、痕迹检测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行驶,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樟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建华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被羁押于樟树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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