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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金检公诉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2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月2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后脱保;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因被告人雷某某的主要犯罪地及户籍地均为本市金湾区,后经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金湾区人民法院管辖,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7日11时许,被告人雷某某持准驾车型C1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本市金湾区**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路段南侧路边停车后再左转弯掉头时,适遇被害人顾某某驾驶粤C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路由西往东方向驶至,两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以及顾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顾某某驾驶其二轮摩托车去红旗医院治疗,后经伤情鉴定顾某某为重伤二级。此事故经认定:雷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顾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情况说明、处警经过、办案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资料现场照片、视频截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医院病历、收据、处警单等;2.证人刘某甲、林某某、刘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和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视听资料:光盘三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且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钟志林

                                     检察官助理:莫结红

                                     2020年4月23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被羁押于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3.量刑建议书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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