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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6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5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住**街道办事处**社区**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2月2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山阳县公安局于同年3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被告人雷某某驾驶陕H8****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山阳县城花园路由东向西行驶。16时50分许,行至花园路**酒店东100米处,与韩某某逆向停放在路北的陕H1****号重型普通货车相擦挂后将路北边同向行走行人王某甲、学龄前儿童于某甲撞倒卷入车底,陕H8****小型普通客车失控继续向西行驶,将路北边停放的蓝色电动二轮车推向人行道后,又撞到路北侧路停放的陕AK****号小型轿车右后尾部,陕AK****小轿车被撞后前移又将车前停放的黄色无牌二轮摩托车、红色电动二轮车推倒,造成王某甲、于某甲二人受伤,陕H8****小型普通客车、陕AK****小型轿车、蓝色电动二轮车、红色电动二轮车、黄色二轮摩托车五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王某甲经山阳县中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2019年11月12日经陕西商洛精诚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死者王某甲生前遭交通事故外伤后造成颅脑损伤及胸腔脏器破裂死亡,2019年11月26日经山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雷某某负此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协议书、谅解书、领条;2.证人韩某某、周某某、储某某、王某乙、于某乙、许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郭某某、程某某、孟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责任事故认定书;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造成一辆货车、一辆小车、一辆摩托车、二辆电动车不同程度受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案发后,能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对方损失,已取得对方谅解,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可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金喜

2020年325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1879199****)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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