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翠检一部刑诉〔2020〕316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021985********,汉族,初中文化,出租车驾驶员,宜宾市翠屏区人,住宜宾市翠屏区**街**宿舍**楼。因本案,于2020年3月19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日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宜宾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7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6时45分许,被告人雷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川******的出租车从宜宾市叙州区南岸经宜宾市翠屏区北大街往宜宾市翠屏区上江北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宜宾市翠屏区北大街北通道口人行天桥下时,与横过马路的被害人刘某某相撞,致使被害人刘某某系因钝性机械性暴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雷某某停车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到达现场后将其抓获。被告人雷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在事故发生后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玉和
检察官助理:李一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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