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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交通肇事案)_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辛检一部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雷某某,女,1972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23011972********,汉族,群众,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辛集市****胡同**号,住辛集市**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月19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辛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16时50分许,被告人雷某某驾驶冀A*****小型面包车沿辛集市**设街由西向东行驶到**汽车修理厂门口处右转驶出机动车道,与沿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潘某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相撞,造成潘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辛集市公安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雷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后雷某某及其同事打120救助被害人,打122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事实经过。案发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被害人近亲属对雷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监控截图,随案移送清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诊断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受理通知书、石家庄交管局重新调查认定意见书,驾驶人、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情况说明,辛集市急救站院前急诊病案记录,户籍证明信,接受证据清单、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潘某某的家庭成员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2、证人证言:张某某、潘某甲、潘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雷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平山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邯郸燕赵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6、视听资料:监控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雷某某投案自首、认罪认罚,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被害人近亲属对雷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辛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群茹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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