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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检察院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茌检二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4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聊城市茌平区**街道**村**号。2009年8月21日,雷某某因交通肇事罪被茌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8日0时许,被告人雷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聊城市茌平区枣乡街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乡街**号路灯杆处时,与顺行刘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刘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雷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现阶段双方民事部分调解未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办案说明等书证;2.证人闫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光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羁押于聊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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