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雷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刑检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221987********,土家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住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栋**单元**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2日12吋25分许,被告人雷某某驾驶湘******号小型轿车在沪昆高速公路自西往东行驶,至殷家坳互通西转南匝道口时,车辆失控碰撞匝道端头防撞砂桶及护栏后腾起,再碰倒正在匝道内进行施救作业的湖南**有限公司昭山服务站施救队员徐某某,随后车辆仰翻于匝道内并将徐某某压于车下,造成徐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及公路设施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2020年3月25日,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湘潭大队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雷某某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雷某某对该事故认定提出异议,申请复核。2020年4月29日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瞥察局湘潭支队作出湘高警潭复字【2020】第****号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雷某某赔偿死者徐某某家属人民币十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朝霞

检察官助理:雷文觉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雷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375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