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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谷检公诉刑诉〔2019〕209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5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现住谷城县**镇**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谷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谷城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谷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9时许,被告人雷某某驾驶鄂H****5重型自卸货车载货由谷城县冷集镇往本县庙滩镇方向行驶,行至福兰线1496KM+600M路段,与前方同向孙某某(女,殁年57岁,谷城县冷集镇双阳桥村6组人)所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致孙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雷某某先后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同年11月25日经湖北省谷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42062512019000091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雷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警记录、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谷城县洪景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湖北省谷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尚灵丽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羁押于谷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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