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检一部刑诉〔2019〕112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6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住内乡县**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10日被内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内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4日19时40分,被告人雷某某驾驶车号为豫******号普通二轮报废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内乡县内报线余关乡谢寨村路段时,与步行人谢某某相撞,造成雷某某及谢某某受伤,车辆有损的交通事故。经内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雷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内乡县公安局法医学检验鉴定书鉴定,被害人谢某某的伤情属于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到案经过及内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兰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检验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身检查笔录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使发生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红刚
杨荣泰
2019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羁押在内乡县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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