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龙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雷某某驾驶浙K0****号小型轿车沿丽浦线自浦城方向往龙泉市区方向行驶,5时52分许,途经龙泉市八都镇龙都玉园小区门前路段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陈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雷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同日,陈某某经龙泉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通事故认定,雷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陈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2020年1月21日,被告人雷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了陈某某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警处登记表、归案经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尿液)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手机通话详单、火化证明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居民死亡殡葬证、龙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记录查询证明、证据公开笔录、和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户籍信息等;
2.证人张某甲、杨某某、吴某某、张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浙江省龙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丽水市机械汽车工程学会车辆鉴定报告、丽水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
6.监控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旭红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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