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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二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021997********,畲族,初中文化,厨师,户籍所在地龙泉市******号,住龙泉市**街道**联建房**组团**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8日被龙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31日被龙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2日被龙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雷某某驾驶浙K0****号小型轿车沿丽浦线自浦城方向往龙泉市区方向行驶,5时52分许,途经龙泉市八都镇龙都玉园小区门前路段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陈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雷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同日,陈某某经龙泉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通事故认定,雷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陈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2020年1月21日,被告人雷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了陈某某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警处登记表归案经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尿液)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手机通话详单火化证明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居民死亡殡葬证龙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记录查询证明证据公开笔录和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户籍信息等;

2.证人张某甲、杨某某、吴某某、张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浙江省龙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丽水市机械汽车工程学会车辆鉴定报告、丽水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

6.监控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旭红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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