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0〕Z867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2199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武隆区**路**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9月6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至4月,被告人雷某某为谋利,将自己的身份证提供给唐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办理了四家公司、一家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名称分别为重庆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重庆**贸易有限公司、重庆七**传媒有限公司、重庆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和南岸区雷某某日用百货经营部,后雷某某在唐某某的安排下,办理了上述四家公司、一家个体工商户的对公账户。办好对公账户后,雷某某将上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单位结算卡、银行卡U盾、公章、财务章、私章等全套材料出售给唐某某等人,共计获利3500元。另雷某某又介绍董某某、林某某(另案处理)办理了共计四套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等,卖与唐某某等人,从中牟利1000余元。
2020年4月28日12时左右,被告人雷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中路46号富力西城广场与民警会合,随后到达派出所接受调查。被告人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主动劝导董正伟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营业执照照片等物证;
2.户籍材料、转账记录等书证;
3.证人唐某某、刘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向他人出售国家机关证件九本,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雷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被告人雷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雷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晓丽
检察官助理:李明亮
2020年9月16日
附:1.被告人雷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