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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顾某某等人诈骗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公诉刑诉〔2019〕1519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汉族,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6261994********,中专文化程度,经商,住四川省罗江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322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温岭市公安局逮捕,同年6月18日经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6月29日至2019年7月28日。

被告人顾某某,男,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90********,高中文化程度,务工,住四川省资中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22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温岭市公安局逮捕,同年6月18日经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6月29日至2019年7月28日。

被告人林某某,男,汉族,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41992********,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浙江省永嘉县**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22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温岭市公安局逮捕,同年6月18日经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6月29日至2019年7月28日。

被告人马某某,女,汉族,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221995********,大专文化程度,务工,住四川省宣汉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22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温岭市公安局逮捕,同年6月18日经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6月29日至2019年7月28日。

被告人胡某甲,女,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89********,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四川省三台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22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温岭市公安局逮捕,同年6月18日经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6月29日至2019年7月28日。

被告人蒋某某,女,汉族,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93********,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22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温岭市公安局逮捕,同年6月18日经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6月29日至2019年7月28日。

被告人杨某甲,男,汉族,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1241999********,大专文化程度,务工,住湖南省道县**街道**村**。因本案于2019年3月23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温岭市公安局逮捕,同年6月18日经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6月29日至2019年7月28日。

被告人黄某甲,男,汉族,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5261994********,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四川省珙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23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温岭市公安局逮捕,同年6月18日经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6月29日至2019年7月28日。

被告人文某乙,曾用名文某甲,男,汉族,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301993********,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四川省渠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23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8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7812000********,高中文化程度,务工,住四川省万源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23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8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汉族,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241996********,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四川省叙永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23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8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顾某某、林某某、吴某甲、马某某、胡某甲、包某某、蒋某某、黄某甲、董某某、黄某乙、杨某甲、刘某甲、文某乙、吴某乙、李某某、田某某、陈某甲、刘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均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雷某某、顾某某、林某某与吴某甲(另案处理)结伙组织销售人员拨打电话联系客户,虚构可以申请贷款的事由,以交纳辛苦费、包装费等理由骗取被害人财物合计人民币2525848元。被告人马某某担任公司财务,包某某(另案处理)担任成都市温哥华广场组的销售主管,销售人员有被告人杨某甲、李某某和刘某甲、刘某乙、黄某乙、杨某乙、宋某某、陈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被告人胡某甲担任成都市中海大厦组的销售主管,销售人员有被告人黄某甲、蒋某某、陈某甲、文某乙和董某某、吴某乙、田某某、赵某某、许某某、张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

被告人胡某甲、蒋某某、黄某甲、杨某甲于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5日均在职,涉案金额为人民币2525848元。被告人文某乙于2019年2月13日至3月5日在职,涉案金额为人民币806085元,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2月20日至3月5日在职,涉案金额为人民币625466元,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2月22日至3月5日在职,涉案金额均为人民币529457元。

被告人林某某于2019年3月21日晚上在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红鼎国际瓦舍美宿33楼电梯口被温岭市公安局松门镇派出所民警抓获,并提供被告人顾某某、雷某某、马某某的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人员。被告人顾某某于2019年3月22日上午在四川省成都市埤都区**镇**被温岭市公安局温峤镇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雷某某和马某某于2019年3月22日下午在四川省成都市蜀汉路349号附近肯德基店里被温岭市公安局松门镇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胡某甲于2019年3月22日下午在四川省成都市埤都区**镇**被温岭市公安局温峤镇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蒋某某于2019年3月22日下午在四川省成都市埤都区**镇**被温岭市公安局温峤镇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胡某甲和包某某通过发微信召集同案犯的方式协助公安机关于2019年3月23日上午在成都市温哥华13楼**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抓获被告人陈某甲、文某乙、杨某甲、黄某乙、刘某乙、李某某、黄某甲、刘某甲、吴某乙、董某某、田某某。被告人雷某某、顾某某、林某某、马某某、胡某甲、蒋某某、黄某甲、杨某甲、文某乙、李某某、陈某甲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其主要涉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中海组业绩情况的微信截图、业绩报表、被告人签字确认的个人业绩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流水账单等;2.证人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情况说明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乙、师某某、唐某某、熊某某、毕某某、暴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雷某某、顾某某、林某某、马某某、胡某甲、蒋某某、黄某甲、杨某甲、文某乙、李某某、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吴某甲、包某某、董某某、黄某乙、刘某甲、吴某乙、田某某、刘某乙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电子物证检验记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银行取款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顾某某、林某某、马某某、胡某甲、蒋某某、黄某甲、杨某甲、文某乙、李某某、陈某甲与人结伙,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雷某某、顾某某、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均系主犯。被告人马某某、胡某甲、蒋某某、黄某甲、杨某甲、文某乙、李某某、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均系从犯,均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雷某某、顾某某、林某某、马某某、胡某甲、蒋某某、黄某甲、杨某甲、文某乙、李某某、陈某甲归案后,均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胡某甲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俞晨霄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顾某某、林某某、马某某、胡某甲、蒋某某、黄某甲、杨某甲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被告人文某乙、李某某、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玖册,提讯证拾壹册。

3.光盘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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