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621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001987********,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花园**幢**室。被告人韩某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1月21日被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万。被告人韩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4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雷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00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花园**期**室。被告人雷某某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12月间,被告人韩某某、雷某某伙同江某某(另案处理),采取组织他人冒充女支教老师和男性网友聊天交友,在获得男网友信任后,虚构资助山区儿童事实的方式,诈骗被害人李某某、冯某某、张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25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冯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韩某某、雷某某及同案犯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丰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雷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某、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薇
检察官助理:张玉传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雷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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