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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337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31992********,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3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晚,被告人雷某某、陈某某一同饮酒。次日0时24分许,雷某某驾驶川RFC****号牌小型汽车搭载陈某某在道路上行驶,陈某某明知雷某某饮酒仍然让其驾驶自己的车辆。雷某某在行驶至光明区公明松白路合水口路段时,遇前方交警设卡查车未停车配合检查,驾驶车辆右转进入西部公交站总站,随即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雷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8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02.7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雷某某、陈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劲航

2020年8月3日

                                     

附件:1.被告人雷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保证人杨某某,联系电话为134*******;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保证人冯某某,联系电话15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讯问笔录各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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