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掇检刑诉〔2019〕151号
被告人雷某某(绰号“菲某某”、别名汪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2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公安县**镇**路**号,现住荆门市掇刀区**街**栋**号**楼。2019年2月24日因介绍卖淫被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3月11日因组织卖淫罪被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邓某某(绰号“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01984********,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现住湖北省公安县**乡**路**栋**单元**室。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3月1日被荆州市沙市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9日被荆州市沙市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3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被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某某”),男,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2198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公安县**镇**村**组,现住湖北省荆州市**大市场**栋**室。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4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街办**村**组,暂住荆州市**路**新村**栋**楼。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严某甲,女,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00196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街办**村**组,暂住荆州市**路**新村**栋**号。2015年8月13日因介绍卖淫被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9月19日因介绍卖淫被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邓某某、刘某某、吴某某、严某甲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3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7月17日至2019年8月1日、2019年9月30日至2019年10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底至2019年2月,被告人雷某某伙同被告人邓某某、刘某某为获取利益,通过越南网上聊天软件(BIGOLIVE)和境外女子相互介绍等方式,招募“兰兰”、“圆圆”、“蕾蕾”、“小丽”等境外女子到荆门市掇刀区汉正街进行卖淫活动。境外女子到荆门后,由被告人吴某某、严某甲将境外女子安排在严某某位于荆门市掇刀区**街**栋**号门店和严某乙(另案处理)位于掇刀区**街**栋**号门店从事卖淫活动。经五人协商后,由雷某某、邓某某、刘某某负责境外女子的食宿、接送境外女子、看病及收取卖淫非法收入等管理工作,严某甲负责为境外女子提供卖淫场所、介绍嫖客和收取嫖资等,吴某某负责为境外女子从事卖淫活动提供安全保障。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间,吴某某多次送给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派出所辅警朱某某(已判刑)现金财物以得到关照。卖淫所得非法收入由严某甲、严某乙和雷某某、邓某某、刘某某按“三七比例”进行分成。
被告人邓某某于2018年12月将境外女子媛媛(红红)、拉拉安排至曾某某(另案处理)位于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路**桥附近门店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获利,后于2019年2月20日被民警查获。
被告人雷某某于2019年2月23日被民警抓获,被告人邓某某于2019年3月25日主动投案,被告人吴某某于2019年3月26日被民警抓获,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3月27日被民警抓获,被告人严某甲于2019年4月2日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遣送出境决定书、电子数据提取笔录、雷某某、邓某某、刘某某、吴某某、严某甲的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4.被告人雷某某、邓某某、刘某某、吴某某、严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严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邓某某、刘某某、吴某某、严某甲共同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均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严某甲主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严某甲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至六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磊
2019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邓某某、刘某某、吴某某、严某甲现羁押于荆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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