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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谢某某等人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案)_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4407221971********,汉族,初中,居民,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台山市**路**号**房。1989年12月13日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台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2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6日因本案被台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于海南省万宁市身份证号码4407221971********,汉族,初中,居民,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台山市**巷**号**房。1988年12月15日犯抢劫罪被台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990年2月刑满释放。1998年5月13日犯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05年9月1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6日因本案被台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4407221966********,汉族,小学,居民,户籍地:广东省台山市**村**号**房, 现住址:广东省台山市**巷**号**房。2005年3月9日犯贩卖毒品罪被台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7年2月15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4日因本案被台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被逮捕。

本案由台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谢某某、朱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雷某某、谢某某、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谢某某于2020年6月7日、6月29日、7月4日、7月5日在其住家台山市**巷**号**房容留朱某某一起吸食毒品海洛因。

被告人朱某某于2020年6月8日、6月15日、6月19日、6月25日,在其住处台山市**巷**号**房容留谢某某一起吸食毒品海洛因。

被告人雷某某于2020年6月30日、7月1日在其住家台山市**路**号**房容留谢某某、朱某某一起吸食毒品海洛因;于2020年7月6日在其住家台山市**路**号**房容留谢某某、朱某某、张志聪一起吸食毒品海洛因。

2020年7月6日,台山市公安局民警在台山市**路附近捉获有吸毒嫌疑的被告人雷某某、谢某某、朱某某,经依法搜查后扣押被告人雷峥、谢某某、朱某某各手机一台,并对台山市**路**号**房现场勘查,搜出3支针筒及一个康师傅矿泉水瓶盖。被告人雷某某、谢某某、朱某某因有吸毒嫌疑被抓获后,均主动交代自己有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雷某某、谢某某、朱某某的供述。

2、辨认笔录。

3、物证及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5、相关书证。

6、视听资料。

7、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雷某某、谢某某、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谢某某、朱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现再犯本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雷某某、谢某某、朱某某犯罪后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雷某某、谢某某、朱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均判处被告人雷某某、谢某某、朱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伍春华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谢某某、朱某某现均羁押于台山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光盘5张。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6、台山市公安局扣押的涉案物品(详见扣押清单),请法院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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