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沿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雷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2197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栋**单元附**号,住自流井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吸毒,于2018年3月19日被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罚款500元;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自贡市自流井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经自贡市公安局沿滩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6日取保候审。
詹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4199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路**号**栋**单元**楼**号,住自流井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经自贡市公安局沿滩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沿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7月16日告知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22时许,因雷某甲与罗某某的感情纠纷,雷某甲、雷某乙、詹某某一起驾车至自贡市沿滩区新城卢卡小城小区找罗某某理论,雷某甲、詹某某在小区大门口与罗某某发生口角,随后被告人詹某某、雷某甲殴打罗某某,致罗某某眼部和胸肋等部位受伤。罗某某报警后,雷某甲、詹某某在现场等待警察到达并随警察到卫坪派出所接受调查。2020年6月29日,经自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罗某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2020年8月4日,双方达成协议,被害人罗某某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受案登记表、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罗某某病历、到案说明、刑事判决书、和解协议书、人民调解协议、谅解书 ;
2、证人雷某乙、郑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雷某甲、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辨认笔录;
7、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甲、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雷某甲、詹某某故意殴打他人致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甲、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雷某甲、詹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依法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竣峰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雷某甲、詹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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