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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蓝某某非法狩猎案)_浙江省文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文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公诉刑诉〔2020〕597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81983********,畲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浙江省文某某,住浙江省文某某**镇**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文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7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蓝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81975********,畲族,小学肄业,务工,出生地浙江省文某某,住浙江省文某某**镇**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文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7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蓝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16时许,被告人雷某某电话联系蓝某某,要其为自己狩猎“石蛙”。当晚19时许至次日5时许,被告人蓝某某在本县西坑畲族镇叶岸村三板桥附近的溪边,使用头戴灯、网兜、背包等工具,以夜间照明的方式狩猎“石蛙”8斤左右,数量20只以上。2020年6月5日9时许,被告人蓝某某将狩猎所得“石蛙”售于被告人雷某某,获利人民币750元。被告人雷某某于同日将4斤左右的“石蛙”售于倪某某,获利人民币530元。经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石蛙”为棘胸蛙物种,属于无尾目(ANURA)蛙科(Ranjdae)棘胸蛙(Raa spinosa David),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被告人雷某某于2020年6月5日在本县西坑畲族镇西坑村净水垟被民警抓获到案;被告人蓝某某于同日在本县黄坦镇石竹寮村被民警抓获到案;其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头戴灯1个、网兜1个、背包1个;

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受案登记表、文某某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猎期的通知、搜查证、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钟某某、倪某某、黄某某、许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蓝某某、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石蛙”放生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蓝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蓝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二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二人在疫情防控期间猎捕野生动物,应酌情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雷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建议判处被告人蓝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文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文君

检察官助理:周伟辉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雷某某(联系电话:1396891****)、蓝某某(联系电话:1876784****)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3.涉案款物现保管于市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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