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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肖某某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岸检一部刑诉〔2020〕326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71982********,专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为武汉市青山区**园**街**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19年6月16日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经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被告人肖某某,男,汉族,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31973********,本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为湖北省罗田县**镇**村**组。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19年6月16日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经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被告人胡某某,男,汉族,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21977********,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为武汉市江夏区**街**村**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19年6月14日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经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21975********,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为武汉市江夏区**街**街**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19年7月25日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经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当日执行;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4月3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肖某某、胡某某、陈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17日、2020年3月31日退回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补充侦查,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20年2月16日、2020年4月28日再次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三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期间,被告人雷某某、肖某某系本市江岸区**号武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雷某某为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员,肖某某为业务主管。2018年7月,被告人胡某某与雷某某取得联系,约定以胡某某伪造相关政府部门证件、印章后向雷某某提供,雷某某负责审核通过,并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单》,住房公积金提取人拿着这张《住房公积金提取单》到其单位住房公积金对口银行提取的方式帮助他人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事后,胡某某根据成功提取的人数向雷某某支付报酬,双方约定提取公积金十万元以上报酬为三千元,十万元以下为两千元。肖某某也参与其中,由雷某某充当中间人,对胡某某提供的伪造国家证件的材料审核通过,并从雷某某处获得报酬。陈某某系胡某某亲属,受胡某某邀约共同从事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务。

案发后查明,被告人胡某某伪造闫某某、龚某某、常某某、张某某等人的结婚证,帮助四人违规提取公积金共七十一万四千余元,胡某某伪造张某某、吏某某、祝某某、刘某某等人的户口本,帮助五人违规提取公积金八十四万余元,其中陈某某拉来刘某某、傅某某等客户。胡某某伪造张某某、徐某某的结婚证,帮助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共三十四万余元。雷某某接受胡某某贿赂共八万六千元,肖某某通过雷某某转交,收受胡某某贿赂四万三千五百余元。

2019年4月,肖某某将非法所得的四万三千五百元上交给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破案报告、关于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报案材料、手机转账记录、伪造证件复印件、结婚登记档案信息、婚姻登记系统查询记录、证明、劳动合同、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吏某某、证人徐某某、证人常某某、证人龚某某、证人闫某某、证人张某某、证人祝某某、证人张某某、证人章某某、证人刘某某、证人傅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雷某某、肖某某、胡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讯问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肖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伪造国家证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百八九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伪造国家证件罪、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伪造国家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东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雷某某、肖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

2.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7115****;

3.卷宗6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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