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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章某某等3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19〕280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4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进贤县,住江西省进贤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7月18日被进贤县公安局抓获归案,2019年7月23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南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章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4198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进贤县,住江西省进贤县**镇**大道**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6月18日被南昌市铁路公安处抓获归案,2019年6月23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南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万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进贤县,住江西省进贤县**南路**家。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6月18日被南昌市铁路公安处抓获归案,2019年6月23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南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章某某、万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被告人雷某某在认识汤某某(另案处理)后,汤某某叫雷某某帮忙找人用银行卡取款,每取一张卡给雷某某200元,给取钱的人200元。雷某某在明知银行卡内的钱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找到被告人章某某、万某某帮忙取款。2018年10月中旬,在雷某某的安排下章某某、万某某在明知银行卡内的钱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多次使用多个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银行卡取现。2018年10月18日上午,南江县居民苏某某被电信诈骗16万元,其中4万元在2018年10月18日下午被章某某使用张某某的银行卡在江西省进贤县农村商业银行三里支行ATM机上提现2万元,被万某某使用张某某的银行卡在江西省进贤县邮政银行ATM机上提现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银行卡转账、取款明细、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苏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雷某某、章某某、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章某某、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章某某、万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帮助他人取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雷某某系主犯,章某某、万某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章某某、万某某应当从轻处罚。万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章某某,具有立功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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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羁押于南江县看守所,被告人章某某、万某某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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