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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欧某某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_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二部刑诉〔2020〕Z61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3241962********,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镇**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7月2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2319940519055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中通快递广州**分站点快递员,户籍所在地和现住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镇**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8月8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雷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23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镇**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7月2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欧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7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镇**村**组。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8月24日被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1年12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7月2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窦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123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乡**村**组**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7月2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5199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镇**村**组,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7月9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翟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23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中通快递广州**分站点快递员,户籍所在地和现住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乡**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7月2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12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乡**村**组**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7月2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雷某某、欧某某、窦某某、廖某某、翟某某、王某甲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初至7月1日期间,被告人张某乙受雇于同案人“某某”(另案处理),并召集被告人雷某某、张某甲、廖某某、窦某某等人,再由被告人雷某某召集被告人欧某某、翟某某,被告人窦某某召集被告人王某甲,上述8名被告人先后多次在被告人张某乙租用的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巷**号仓库、**镇**庄**巷**号仓库、被告人雷某某租用的**镇**村一仓库等地,对多批次假冒伪劣卷烟进行包装装箱及转运出货。

2020年6月22日,被告人张某乙驾驶车牌号为粤NB****的大众小汽车搭载一批卷烟前往广州市白云区龙归永兴河塘中街附近准备交货时,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发现并抓获,当场在车上缴获涉嫌假冒伪劣产品卷烟一批(经统计,共有3个品种,合计460条),经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上述所缴获的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核查,上述所缴获的卷烟价值共人民币109650元。

2020年7月1日,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抓获张某甲、雷某某、窦某某、欧某某、翟某某、王某甲六名被告人并缴获涉嫌假冒伪劣产品卷烟一批(经统计,共有22个品种,合计12436条)及包装工具一批。经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站检验,上述所缴获的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核查,上述所缴获的卷烟价值共人民币1861667元。2020年7月8日,被告人廖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20 年 8月7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张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卷烟ESSE(2015版)1948条、ESSE(韩文)2044条、牡丹323条、双喜37条、芙蓉王50条、双喜15条、白沙12条、南京7条、双喜(软)58条、双喜(硬)3条、红塔山(硬经典)49条、云烟39条、红塔山(硬经典100)28条、牡丹(软)17条、双喜3条、黄鹤楼3条、Marlboro 1323条、Marlboro(硬红2.0)27条、车牌号为粤A6****的银色小车1辆、车牌号为粤A6****蓝色小车1辆、工具3个、木箱350个;卷烟ESSE(韩文)1550条、Marlboro3561条、939条、ESSE(2015版)400条、车牌号为粤A0****的小车1辆;卷烟南京(炫赫门)40条、利群(新版)25条、芙蓉王(硬)395条;张某乙持有的黑色VIVO手机一台;雷某某持有的IphoneX手机1台、OPPO A5手机1台、张某甲持有的紫青色VIVO手机1台、窦某某持有的蓝色VIVO手机1台、欧某某持有的金色VIVO手机1台、翟某某持有的正面黑色、背面蓝色OPPO手机1台、王某甲持有的蓝紫色华为手机1台;

2.书证: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雷某某、欧某某、窦某某、廖某某、翟某某、王某甲的身份材料、被告人欧某某的前科材料、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车辆查询登记表、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通话记录等

3.证人证言:证人方某某、李某某、严某某、潘某某、王某乙、许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雷某某、欧某某、窦某某、廖某某、翟某某、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卷烟、雪茄烟鉴别检验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的回复函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雷某某、窦某某的辨认视频、窦某某与王某甲的微信聊天记录、欧某某与窦某某、雷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王某甲的手机截图、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

讯问王某甲、欧某某、翟某某的审讯视频、现场勘验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乙、雷某某、廖某某、欧某某、窦某某、翟某某、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雷某某、欧某某、窦某某、廖某某、翟某某、王某甲明知他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仍然提供储存、包装、运输等帮助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被告人张某乙、雷某某、廖某某、欧某某、窦某某、翟某某、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雷某某、欧某某、窦某某、廖某某、翟某某、王某甲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雷某某、欧某某、窦某某、廖某某、翟某某、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乙、雷某某、欧某某、窦某某、翟某某、王某甲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穗夷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雷某某、欧某某、窦某某、廖某某、翟某某、王某甲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20册,光盘10张

3.扣押的卷烟ESSE(2015版)1948条、ESSE(韩文)2044条、牡丹323条、双喜37条、芙蓉王50条、双喜15条、白沙12条、南京7条、双喜(软)58条、双喜(硬)3条、红塔山(硬经典)49条、云烟39条、红塔山(硬经典100)28条、牡丹(软)17条、双喜3条、黄鹤楼3条、Marlboro 1323条、Marlboro(硬红2.0)27条、工具三个、木箱350个、卷烟ESSE(韩文)1550条、Marlboro3561条、939条、ESSE(2015版)400条,现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委托广州市从化区烟草专卖局保管,请一并判处;扣押的卷烟南京(炫赫门)40条、利群(新版)25条、芙蓉王(硬)395条、张某乙持有的黑色VIVO手机一台,现暂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请一并判处;扣押的雷某某持有的IphoneX手机1台、OPPO A5手机1台、张某甲持有的紫青色VIVO手机1台、窦某某持有的蓝色VIVO手机1台、欧某某持有的金色VIVO手机1台、翟某某持有的正面黑色、背面蓝色OPPO手机1台、王某甲持有的蓝紫色华为手机1台现暂存于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请一并判处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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