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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盗窃案)_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刑诉〔2020〕283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1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市钟山区**路**号**号,住址同户籍地。曾因犯抢劫罪于1998年6月8日被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16年2月2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6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逮捕。

被告人雷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83********,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乡**村**组,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6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85********,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乡**村**组,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6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凌晨02时50分许,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雷某某共谋盗窃后一同来到六盘水市**小区一期被害人杜某某经营的**烟酒店处,杨某甲在店外放哨,雷某某使用一把液压钳将烟酒店门锁破坏后与杨某乙进入烟酒店实施盗窃,后三人一同将盗窃所得烟酒带回杨某乙租住屋。同日03时40分许,三人返回该烟酒店采取同样手段再次实施盗窃,并将盗窃所得烟酒装入两个麻布口袋内,在逃离现场过程中,因怕被发现便将盗窃所得放在小区河边草丛中藏匿后回到杨某乙住处。同日06时许,被害人杜某某报案后,雷某某杨某乙准备回到藏匿地点将烟酒带回住处,途中因行为可疑被接警后摸排的民警盘查并带回派出所,后杨某乙带领民警在其住处将杨某甲抓获。被盗各类白酒39瓶、香烟49包、现金人民币650元已追回发被害人。经鉴定,被盗烟酒总共价值人民币25350元,被盗财物价值合计人民币2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被盗烟酒价值证明、刑事照片、前科刑事判决、释放证明;被害人杜某某陈述;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提取、搜查、扣押、现场辨认笔录以及烟酒店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谋并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三人刑事责任。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作用相当,不予区分主从犯。三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均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均可从轻处罚;被盗财物已追回,可酌定从轻处罚。其中,被告人杨某乙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杨某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五点,具有一般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杨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不满五年又故意犯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从重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雷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杨某乙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任芳

                                               检察官助理 梁成功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1.三被告人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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