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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杨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一部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21198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顺昌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公馆。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83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地福建省建瓯市**镇**村**村**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公馆。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雷某某、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间,被告人雷某某在购物结算中发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阳光天地冠超市的无人自助结算通道机子扫码时,存在通过快速扫码使自助结算机无法识别从而无法结算商品价格的漏洞,遂利用该漏洞,通过快速扫码无法结算的方式,盗取该超市内的部分商品。被告人杨某某(系被告人雷某某妻子)从雷某某处获知上述漏洞后,亦采取上述相同方式盗取该超市商品。被告人雷某某、杨某某于2020年3月22日至同年4月25日间,分别单独或共同盗取上述阳光天地冠超市的全新待售商品。具体情况如下:

1、2020年3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雷某某在福州市仓山区阳光天地冠超市购物时,在无人自助结算通道处以快速扫码或者未经扫码方式来窃取超市内伊利发酵乳、鸡蛋布丁等物品,价值计人民币20元。2020年4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雷某某在上述冠超市的无人自助结算通道,以相同快速扫码的方式窃取蜜瓜、发乳、进口山竹、饮料等商品,价值共计人民币221.29元。2020年4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雷某某以相同快速扫码的方式盗得上述冠超市的洗衣凝珠、无比滴舒液、面膜等商品,价值共计人民币388.5元。

2、2020年4月3日1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获知上述行窃方法后在福州市仓山区阳光天地冠超市的无人自助结算通道,采取上述相同方法,以快速扫码或者未经扫码方式来窃取超市内的海南香蕉、进口山竹、优选澳洲牛霖、奥迪超级飞侠机器人套装等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264.98元。2020年4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以上述相同快速扫码的方式盗走福州市仓山区阳光天地冠超市内的水洗棉四件套、焕亮面膜、超轻粘土、洗面乳、洁面露、明虾、绿豆、黄豆、建宁莲子等商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476.04元。

3、2020年4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雷某某、杨某某二人经事先商议后,一同前往上述冠超市进行购物,分别结算,以快速扫码或漏扫码方式来盗得超市内台湾凤梨、小龙虾、明虾、金煌芒果、锐视咸蛋超人变形玩具、澳洲牛霖、长富鲜牛奶等商品,价值共计人民币583.42元。

4、2020年4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上述冠超市的无人自助结算通道以快速扫码或漏扫码的方式实施盗窃,当天实际付款212.24元后欲离开现场时被超市员工发现拦阻,超市员工随后辨认出闻讯到场的被告人雷某某亦为该超市内的行窃人员,遂报警。此次被盗窃物品经核实为:AXE西柚护肤(泵+补)洗洁精1.3kg、养乐多乳酸菌饮品100ml*5、安井核桃包360、奥迪飓风战魂玩具、大丰山园鲜鸡蛋、长富乳酸菌饮料200ml、狮王牌牙膏90g、喜之郎果冻150g、高丝防晒透明喷雾50g、丝蓓绮洗发露550ml、竹荪0.08kg、当归片0.08kg、党参.08k0g;佰花汇正山小种0.09kg、佰花汇毛尖0.05kg、金稻谷无糖相片糖20g、小龙虾1.09kg、佰花汇百合0.21kg、迪迪壮防雾泳镜、优选猪肚0.46kg、友恒毛绒玩具,总计被盗物品价值为人民币779.67元。当晚民警到场后抓获被告人雷某某、杨某某。

案发后,被告人雷某某、杨某某已赔偿福州市仓山区阳光天地冠超市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清单、授权委托书、被盗财物价格认定的复函、被盗商品价格证明、提取笔录、暂扣物品、文件清单、发还清单、手机付款截图、超市视频截图、谅解书;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程某某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雷某某、杨某某供述和辩解;

4.辨认、检查笔录:人员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杨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雷某某、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雷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晓莺

2020年9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雷某某、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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