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献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91989********,汉族,大专文化,工人,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镇**小区**室,住该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0日被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2020年2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91985********,汉族,大专文化,工人,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镇**村**组**号,现住**镇**家园**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0日被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2020年1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丙,曾用名李某丁,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91991********,汉族,大专文化,工人,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镇**村**号,现住**镇**小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0日被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2020年2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李某甲、李某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2月 20日至2020年3月20日;2020年4月20日至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0月17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雷某某在献县“**饭店”大厅内因琐事与王某某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撕扯,双方打电话叫人。雷某某的岳父李某戊(另案处理)、妻舅齐某某(另案处理)、大舅哥李某甲、小舅子李某丙闻讯相继赶到饭店,在包间内李某甲用拳头将王某某打倒在地,并用餐具击打王某某一方杨某某头部,在大厅内李某戊持洋镐把将刘某某打倒在地,齐某某、李某甲、李某丙、雷某某不顾出警民警阻拦,分别持暖瓶、餐具或用拳脚几次击打刘某某身体,后被民警制止。案发后双方相互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案发现场照片、谅解书等书证;
2. 证人卢某某等人证言;
3. 被害人王某某、刘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雷某某、李某甲、李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5. 现场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李某甲、李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李某甲、李某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齐建国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李某甲、李某丙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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