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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捕诉刑诉〔2019〕583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42223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西吉县**镇**村**组**,原系西安**公司实际控制人。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11日被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公安灞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51989********,土家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号,原系西安**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公安灞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部分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29日、2019年10月29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19年9月29日、2019年11月28日补充侦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起,被告人雷某某在**花园**区**号楼**层**号以“**生活馆”名义,无照从事销售经营活动(已被工商部门处罚),并以超值换购方式取得投资群众信任。后被告人雷某某以“李某某杂粮食府”、西安**有限公司名义拉人入股,通过签订借款合同、借条等名义许以高额回报,诱使群众进行投资。2017年1月22日、2017年2月9日,被告人雷某某、李某某两次在**酒店组织会议,欺骗群众投资入股,与群众签订投资、消费协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17年5月雷某某、李某某离开**小区。后经审计,本案涉及受害群众133人,已报案群众36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88980元,已返还53400元,待返还本金435580元。2019年5月15日雷某某亲友代其归还投资人12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扣押物品清单、陕西**店会员档案表、投资情况统计表、会员积分分红表、合同、收据、转账记录、工商资料、**商城会员奖金制度、现金帐、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长安码头会议预订单、消费单、证明、查询冻结材料等书证。

2、证人魏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任某某、盛某某等32人的陈述。

4、被告人雷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司法会计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建军

2019年12月5日

附:1、被告人雷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灞桥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11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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