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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李某某开设赌场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合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雷某某(绰号“雷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合江县,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群众,住合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 2020年5月2日被合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合江县,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群众,住合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合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期间,被告人雷某某利用“微信”和“闲聊”APP设立网络聊天群招揽赌客三百余人,其中,被告人李某某为其招揽赌客五十余人,后在叮叮川南游戏APP 上建的“雷二茶馆”内以打“合江大贰” 的方式进行网络赌博,参赌人员通过雷某某设立的“闲聊”APP群内以发红包方式结算输赢费用并支付“房费”。被告人雷某某以每局(16盘)收取6元“房费”的形式抽头渔利共计二十四万余元,被告人李某某分得一万余元。

2020年4月11日,被告人雷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同年4月27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家中被侦查人员抓获。被告人雷某某、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等笔录;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李某某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雷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云琳

检察官助理:曾媛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方式1529829****;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方式1828302****;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证人名单一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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