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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明某某等行贿、受贿案)_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公诉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王越,女,1990年1月3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1199001310049,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街道办事处人民东路249号3栋3单元4-1,住都江堰市“君悦名筑”小区13-5-6-16号,系国家税务总局都江堰市税务局第一分局聘用人员。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8月7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9日本院以其涉嫌行贿罪决定逮捕,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王浩,男性,1993年7月2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1199307220716,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蒲阳镇双柏村7组,系都江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聘用人员。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本院以其涉嫌行贿罪决定逮捕,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罗玉强,四川信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11991********,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都江堰市**********单元****号,系都江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聘用人员。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9月12日本院以其涉嫌受贿罪决定逮捕,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罗良,四川信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伟,男,1981年12月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219811203663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蒙阳镇北街124号,现住都江堰市彩虹大道南段402号。2016年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本院以其涉嫌行贿罪决定逮捕,同日由都江堰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雷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11976********,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都江堰市**镇**村**组。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8月7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本院以其涉嫌行贿罪决定逮捕,同日由都江堰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曾梓科,四川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窦远腾,四川信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明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1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都江堰市**镇**村**组。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8月6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本院以其涉嫌行贿罪决定逮捕,同日由都江堰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宋刚勇,四川信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都江堰市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越、王浩涉嫌受贿罪、行贿罪;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受贿罪;被告人王伟、雷某某、明某某涉嫌行贿罪,分别于2019年9月9日、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系关联犯罪,本院决定将案件合并审查。本案经两次退回都江堰市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都江堰市监察委员会于2020年2月3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王越系国家税务总局都江堰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原都江堰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综合服务岗聘用人员;被告人王浩系都江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核发证科聘用人员,负责不动产登记业务的登簿、缮证工作;被告人王某某系都江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接件预审科聘用人员,负责受理不动产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更正登记、抵押登记等工作。

2018年7月左右,被告人王越与都江堰市住建局房屋产权交易中心聘用人员陈倩(另案处理)共谋,由王越伪造国家税务总局都江堰市税务局房屋交易完税证明(未加盖鲜章),陈倩利用工作形成的便利条件请托被告人王浩,并通过王浩工作形成的便利条件请托被告人王某某,利用王某某负责办理不动产交易资料接件、预审和录入系统的职务便利,违反程序规定放松审核要求,不审核完税证明原件即录入系统,为没有缴纳二手房交易税款的交易主体办理产权证。期间,被告人王伟(成都丹佛不动产投资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人雷某某(都江堰市“玛雅房屋”中介公司权证主管)、被告人明某某(都江堰市“左邻右舍”房屋中介公司权证主管)及“梦享家”中介公司工作人员王丽、“恒慧地产”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岳莎、“上善之诚”中介公司工作人员董瑶(均另案处理)为谋取逃避应缴税款、违规办理房屋产权证的不正当利益,向王越、陈倩请托,通过上述方式为相关二手房交易业务违规办理产权证。事后,王越、陈倩收受雷某某感谢费人民币49.2万元;收受明某某感谢费人民币20余万元;收受王丽感谢费人民币28.68万元;收受岳莎感谢费人民币17.3万元;收受董瑶感谢费人民币5.7万元;收受王伟感谢费人民币80余万元。上述王伟支付的感谢费中50余万元由陈倩要求王伟直接支付给王浩,王浩收到款项后支付给王某某20余万元。

2018年5月15日,成都市政府于对都江堰市区域实行限购政策,被告人王伟为帮助不符合购房资格人员在都江堰市购买房屋,单独向陈倩请托,利用陈倩负责购房资格审核的职务便利,为相关人员违规办理都江堰市购房资格。事后,王伟向陈倩支付感谢费人民币20万元。

另查明:

2017年底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王越伪造国家税务总局都江堰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完税证明(未加盖红色印章),单独请托都江堰市原房管局房屋产权交易中心聘用人员周飞(另案处理),利用周飞负责二手房交易资料接件、预审、录入系统工作的职务便利,违反程序规定放松审核要求,不审核完税证明原件即录入系统,为无完税证明原件的二手房交易客户违规办理产权证。2018年9月,二手房交易接件、预审、信息录入职能划转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后,王越请托周飞,并通过周飞工作形成的便利条件请托王某某,利用王某某职务便利违规为无完税证明原件的二手房交易客户办理产权证。事后,王越给付周飞感谢费人民币20余万元,周飞将其中9.9万元给付王某某。

2019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受都江堰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聘用人员海(另案处理)请托,利用其职务便利,在二手房交易双方未到场或交易资料不全的情况下,违规为海提供的二手房交易资料办理接件、预审,并录入系统,事后收取海给予的感谢费人民币2万元。

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王伟在为他人办理二手房交易过户办证过程中,为谋求违法逃避应缴税款,违规办理房屋产权证的不正当利益,单独请托王浩,并通过王浩工作形成的便利条件请托王某某,利用王某某职务便利违规为无完税证明原件的二手房交易客户办理产权证。事后,王伟向王浩支付感谢费人民币20余万元,王浩将其中10余万元给付给王某某。

2019年4月至7月,被告人王浩为谋取违规打印二手房网签合同的不当利益,请托都江堰市房管局房屋产权交易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姚熙为其违规打印二手房网签合同。事后,王浩支付姚熙好处费人民币8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归案。都江堰市监察委扣押被告人王某某涉案款项人民币454854元;扣押被告人王越涉案款项人民币450000元;扣押被告人王浩涉案款项人民币1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电子证据、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越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利用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巨大;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行贿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浩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巨大;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款项,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伟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明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王越受贿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伟系累犯,被告人王越、王浩均系一人犯数罪,应当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小兵

检察员:刘建波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越、雷某某、明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浩、王某某、王伟现羁押于都江堰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八册。

3.提讯证、换押证。

4.扣押财产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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