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突检一部刑诉〔2020〕Z66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41989********,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突泉县**镇,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突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突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11993********,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南市**镇,现住突泉县**镇,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突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突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突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5日凌晨,被告人雷某某、张某某驾驶蒙F*****白色越野车从吉林省洮南市万宝镇回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在途经突泉县九龙乡前龙门村高园家大门前发现停放了一辆四轮车,雷某某临时起意,在张某某的帮助下二人共同将四轮车盗走。经突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被盗四轮车价值人民币3600元钱。
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雷某某主动到突泉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
2.办案情况说明;
3.被害人高某某陈述;
4.被告人雷某某、张某某供述;
5. 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张某某系二人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雷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雷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又被告人雷某某、张某某二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雷某某管制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 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管制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突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健锁
检察官助理:张文娟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雷某某、张某某现被突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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