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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张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一部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汉族,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1523211970********,务农,初中文化,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家园**号楼**室,户籍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丰田镇**村**组**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73 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1523211973********,个体,高中文化,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委**大街**路西**家,户籍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丰田镇**村**组**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张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1日前,被告人张某某、雷某某为达到公安机关对张某某、周某某以涉嫌诈骗罪立案的目的,经二人共同商议后,由张某某通过电话以人民币52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了两本伪造的产权所有人为张某某、周某某的房屋所有权证,并持此证向公安机关报案。经通辽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两本房屋产权证上的“通辽市房产管理局”印章不是真实印章,房屋产权证系伪造。

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雷某某、张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表、前科劣迹证明、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起诉意见书、到案经过、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雷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通辽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张某某买卖伪造的房屋产权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雷某某、张某某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雷某某、张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志军

                                助理检察员: 李佳慧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张某某现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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