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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吴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品罪)_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翠检诉刑诉〔2019〕413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11969********,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随州市随县人,住北京市昌平区**小区**号楼**单元**号。2018年1月13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191970********,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随州市随县人,住北京市昌平区**小区**号楼**单元**号。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吴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品罪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11月27日,宜宾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开始,被告人雷某某在他人手中购买假酒并由吴美帮忙进行销售,销售给付某甲、付某乙、包某某、杨某某等人,其中销售给付某甲洋河海之蓝70箱(每箱6瓶),价格160元/箱;洋河天之蓝20箱(每箱6瓶),价格260元/箱;洋河梦之蓝5箱(每箱6瓶),价格400元/箱;剑南春6箱(每箱6瓶),价格300元/箱;销售金额共计20200元。

公安民警在雷某某位于昌平区**镇**小区**号楼**单元**楼的仓库、**小区34号楼后面的仓库、昌平区回昌东路原城北市场北侧红二楼的仓库、昌平区三旗百汇市场25号、30号货柜等销售窝点依法扣押未销售的五粮液、贵州茅台、洋河系列、红星二锅头、牛栏山系列酒、泸州老窖、剑南春等假冒各类名酒23517瓶,经鉴定后有上述品牌的白酒系假冒产品,按其实际销售价格和酒厂提供的市场价格证明计算,未销售假酒金额1838282元。被告人雷某某、吴某某未销售假酒按其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共计53万余元,已销售假酒金额20200元,非法经营额55余万元。

2018年1月11日16时许,公安民警将被告人雷某某抓获归案,被告人吴某某经传唤到案,二被告人均对销售假酒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已主动赔偿五粮液公司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销售,被告人吴某某明知被告人雷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而提供帮助,销售金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卓梅

2019年9月11日

附:1.被告人雷某某、吴某某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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