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一刑诉〔2020〕866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21989********,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镇**村**村**号,因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20年1月12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6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王定高,浙江金柯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71987********,汉族,农民,高中文化,住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乡**村**号,因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20年1月1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卢某甲(曾用名卢某乙),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31985********,汉族,农民,大专文化,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市增城区**街**路**号**房,因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20年1月1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6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秦雪峰,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吴某某、卢某甲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雷某某、吴某某、卢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雷某某等人经事先商量,到“朵朵”网络直播平台做“家族长”,期间招募并多次组织王某甲、曹某某等主播在“朵朵”网络直播平台进行淫秽表演,吸引游客观看、充值并购买虚拟礼物,后将主播获得的虚拟礼物向直播平台提现,并按一定比例与直播平台、主播进行分成。
2.2019年7、8月至2020年1月1日,被告人吴某某等人经事先商量,到“朵朵”、“小可爱”、“优乐美”等多个网络直播平台帮助他人从事“家族长”工作,期间招募并多次组织常某某、田某某、刘某甲等主播在上述多个网络直播平台进行淫秽表演,吸引游客观看、充值并购买虚拟礼物,后将主播获得的虚拟礼物向直播平台提现,并按一定比例与直播平台、家族长、主播进行分成。
3.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1日,被告人卢某甲到“朵朵”网络直播平台做“家族长”,期间多次组织李某某、向某某、刘某乙等主播在“朵朵”网络直播平台进行淫秽表演,吸引游客观看、充值并购买虚拟礼物,后将主播获得的虚拟礼物向直播平台提现,并按一定比例与直播平台、主播进行分成。
经鉴定,2019年11月21日、11月22日、12月19日在“朵朵”网络直播平台提取到的39部直播表演视频中,有37部视频属于淫秽物品。
案发后,被告人雷某某、吴某某、卢某甲各退缴犯罪所得人民币一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申请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微信、支付宝信息,在逃人员登记表,人口信息;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证人高某某、王某乙、王某甲、曹某某、常某某、田某某、刘某甲、李某某、向某某、刘某乙、姚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雷某某、吴某某、卢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
5.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吴某某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吴某某、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吴某某、卢某甲结伙组织他人在直播平台进行淫秽表演,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淫秽表演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雷某某、吴某某、卢某甲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朱益超
检察官助理 陈佳囡
2020年6月5日
附件:1.被告人雷某某、吴某某、卢某甲现羁押在绍兴市柯某区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四册、检察卷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随案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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