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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何某某盗窃案)_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1687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6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雷某某、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3时许,被告人雷某某、何某某和同案人“阿四”(在逃)经密谋后,去到广州市花都区**镇**村**路**巷**号楼下,盗得被害人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锋阳牌电动车1辆、被害人方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台邦牌电动车1辆、被害人白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爱虎牌电动车1辆,后逃离现场。经价格认定,爱虎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084元、台邦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505元、锋阳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475元,共计价值人民币4064元。

2020年6月9日11时许,民警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合成村南航大道东康健东路1号银锣湾广场抓获被告人雷某某。2020年6月22日11时许,民警在广州市花都区**镇**村**路**巷**号**房抓获被告人何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何某某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梅

2020924

附:

    1.被告人雷某某、何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共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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