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汉族,专科毕业,住**县**镇**村**院**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5日被周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9日被周某某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付某某,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汉族,初中,住**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周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9日被周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7日,周某某公安局接群众举报,家住**镇**村的被告人雷某某涉嫌网络赌博犯罪。2020年8月2日,民警在其家中将雷某某抓获,经查,被告人雷某某手机上安装有GPMS(移动电玩城推广员管理台)赌博软件,软件内设有“摇钱树”、“牛魔王”、“水浒传”等多款博彩游戏。被告人雷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被告人付某某为该赌博软件的客服,负责给赌客兑换赌资。雷某某、付某某利用软件中的游戏招揽赌客下注,组织他人在网络上进行赌博。该软件内直接参赌会员22人,其中真实赌客5人,其余账号为挂机账号(雷某某为了吸引赌客自己设置的账号),涉赌总金额39924元,盈利9062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2.被告人雷某某、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勘验、检查等笔录;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付某某为赌博软件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雷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东龙
2020年12月9日
(院印)
附:1、被告人雷某某现羁押于周某某看守所,被告人付某某羁押于碑林看守所;
2、卷宗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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