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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挪用公款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二部刑诉〔2021〕1号

被告人雷某(曾用名雷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80********,汉族,大专文化,景洪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道**号,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巷**号。因涉嫌挪用公款罪,经景洪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2月04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04日被开除党籍、公职。

本案由景洪市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景洪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在办理张某某、孔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案时,依法扣押了张某某、孔某某非法持有的60张银行卡。时任景洪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大队长的被告人雷某三次安排该案主办民警和某某将涉案银行卡资金取出,交由其保管。民警和某某分别于2019年11月12日取出9.9万元,12月14日取出5万元,12月19日取出37.6万元交由雷某。被告人雷某将保管的涉案资金共计52.5万元挪作个人使用,长达十个月。2020年10月13日,雷某家人将其挪用的公款52.5万元存入景洪市公安局对公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线索移送函、景洪市公安局关于刑侦大队长雷某违反规定使用涉案财物等问题的情况报告、立案决定书、立案通知书、户口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云南省国家公务员(人民警察)录用审批表、公务员登记表、警员职务晋升审批表、入党志愿书、中共景洪市委员会文件、景洪市人民政府文件、情况说明、笔记本复印件、涉案资金取现情况、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起诉意见书、刑事判决书、景洪市公安局涉案财物调用单、查询金融资产通知书、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的银行流水;2.证人和某某、管某某、胡某某、滕某某、罗某某、雷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雷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人民币52.5万元归个人使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玉进

2021年1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393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散卷二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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