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514号
被告人雷某,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02321981********,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广南县**中学项目部员工,重庆市**区人,住广南县**中学项目部。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5日被取保候审,无犯罪前科。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雷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00时09分,雷某酒后驾驶渝AG****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广南大道与桃源路交叉路口(莲城1号门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雷某进行呼出酒精气体检测结果为202mg/100ml,经鉴定,送检的雷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18.9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查询记录、到案说明、提取血样登记表、呼出酒精气体检测结果单等书证;3.证人陈某的证言;4.被告人雷某的供述与辩解;5.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6.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7.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具有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的从重处罚情形,但雷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雷某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国娅
(院印)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雷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81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7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建议书1份;
5.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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